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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版)

发布日期:2023-02-13

第一条 为推进校园软件正版化工作,规范正版软件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强化工作主体责任,推进责任落实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合理分配的原则,重点确保我校办公使用计算机所使用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均为正版软件。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中心、教务处、计财科、公共教学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推进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研究制定工作相关规定和措施,督促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第四条 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中心,负责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总体安排,负责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日常事务,健全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定期组织自查,开展宣传培训,组织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督促考核软件正版化工作落实。计财科负责编制年度正版软件采购预算,并列入学校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软件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软件采购流程;建立软硬件采购合同、正版软件授权书等软件相关材料统一保管制度,并进行资产管理。公共教学部负责开展国产基础和应用软件相关课程设计,教授相关知识,增强师生正版软件使用意识。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配合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第六条 教职工在学校中使用办公计算机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正版软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计算机内已安装未获授权软件的,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以授权形式取得购置的软件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四)购买新计算机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相应的特许使用权并取得相关证书,同时不得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五)加强版权意识,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我校购买的正版软件及其复制品;

(六)不得在网上下载并安装未经授权的计算机办公软件;

(七)不得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八)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限管理信息。

第七条 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中心要定期组织软件正版化工作培训,提供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技术支持与保障,不断提高教职工使用正版软件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第八条 对于使用非法软件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及时上报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体教职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